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 第二条 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 第四条 总局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 第五条 总局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能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负责相应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工作;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总局领导指定。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论证。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际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并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评估论证结论,作为制定规…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直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等材料送办公厅的,办公厅应当对所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充分发挥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有关专家等… 第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结果,提出合法、不合法或者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合法的,由起草部门与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局长签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总局局长签发后,以总局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送政策法规司备案。总局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向政策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适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规范性文件解释、修改、废止工作,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工…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由起草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广局〔201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