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与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