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对同一事项已有新规定的;

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