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由起草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应当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