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总局局长签发后,以总局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以及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正式发布前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发布时机评估工作。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送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

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