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总局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和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前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