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九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并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评估论证结论,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