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际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