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结果,提出合法、不合法或者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