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保障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严格执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和局机关规定办理财务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单位发生“小金库”。 第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防治“小金库”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督察内审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督察内审司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 设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局机关各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防治“小金库”工作负责。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召开的三类以下会议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主办的会议,应在税务系统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召开;会议结束后,发生的会议费未超过预算的,…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承办课题调研、规划、宣传、活动类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经费开支渠道在局机关相应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总局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办理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应使用银行卡转入个人账户,并制作发放清单。局机关各单位的相关部门,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个人收入。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单位办理下列事项取得的发行费或推广费等除稿酬以外的资金,应遵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要求,按全额的90%上交办公厅财务部门,列作局… 第十九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局机关收入;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本单位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中央国库。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应计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及《设立“小金…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