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应使用银行卡转入个人账户,并制作发放清单。局机关各单位的相关部门,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个人收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