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单位办理下列事项取得的发行费或推广费等除稿酬以外的资金,应遵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要求,按全额的90%上交办公厅财务部门,列作局机关收入;其余10%可用于个人的劳务补助。

列入局机关年度计划的出书;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编辑印制的资料;

利用行政资源发行图书、刊物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