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局机关收入;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本单位收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