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