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财务管理司确定的收入项目,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对新发生的收入项目,请示财务管理司确认。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支付资金,保证支出凭证的合规性,对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杜绝扩大范围或超过结算起点使用现金、个人银行卡。
准确编制预算,保障工作需求;对确需办理的年度无预算或超预算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逐步实行预算公开、财务公开,增强预算、财务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