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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和局机关规定办理财务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单位发生“小金库”。 第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防治“小金库”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督察内审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督察内审司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 设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局机关各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防治“小金库”工作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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