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和局机关规定办理财务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单位发生“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