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统筹规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 “十五”期间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水平,务求在促进下… (三)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经验,推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分期分批达到劳动力市场“三化”的基本要求。组织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 (四) 切实保证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按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列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保证就业服务工作和信息网络运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依…

二、 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五) “十五”期间,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 (六)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 (七) 加强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管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 巩固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免费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 各地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 (九)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和申… (十) 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加快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覆盖、多层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逐步扩大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并不断增加工资指导价… (十一) 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同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相关… (十二) 按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就业服务岗位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加快培养就业服务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各地…

三、 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十三) “十五”期间,要力争使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全部使用计算机,地级以上城市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 (十四) 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和发展各类网上自助式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依托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互联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建立全国性的就业服… (十五) 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促进就业服务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制订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做好网络维护,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研究制订网上招聘求…

四、 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十六) 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 (十七) 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的指导,制订和完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各项社会保… (十八) 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制订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审批。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 (十九) 制订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者流动就业和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分割和行政限制。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逐步建… 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