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六)

(六)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按服务实绩拨付使用就业专项经费的机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