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九)

(九)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办法。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职业培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