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第二章 发行优先股预案 第五条 发行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条 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预案应披露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 第九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已确定的,发行预案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应披露项目需要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预案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分析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例如: 第十七条 发行预案应说明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例如: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列表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披露声明和承诺: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将募集说明书作为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