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行优先股预案 第五条 发行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条 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预案应披露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 第九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已确定的,发行预案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应披露项目需要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预案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分析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例如: 第十七条 发行预案应说明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例如: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