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分析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例如:

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营运资金、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并注明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相关报表口径。

本次发行对金融行业发行人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

最近3年内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已完工项目的实施效果及尚未完工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度和与本次发行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或购买资产的,应披露项目实施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购买的,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并结合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已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及历史实际支付情况、未来需要偿还的大额债务和重大资本支出计划等,分析披露发行人本次优先股股息或优先股回购的支付能力。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