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预案应披露以下内容:

目标资产的主要情况,如资产构成、成新率、适用情况。

资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资产交付、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条款等。

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价格公允性的分析说明、相关评估机构对其执业独立性的意见和独立董事对收购价格公允性的意见;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如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因收购而新增的重要债务,分析说明给公司增加的偿债风险及是否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尚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员工安置及潜在负债情况;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