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的,发行人应当在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优先股发行预案的补充公告。
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的,发行人应当在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优先股发行预案的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