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发放的条件及设定条件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口径、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回购条款,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和投资者要求回售的条件、期间、价格或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商业银行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的确定方式(如有);

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

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如有);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