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预案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