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风险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应披露具体影响程度。例如:

分红减少的风险。量化分析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对普通股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