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