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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列表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披露声明和承诺: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将募集说明书作为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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