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内容至少包括:

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