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聚焦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销售费用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合规风控制度,强化对基金销售业务和费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保证…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基金销售业务及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和费率水平

第七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认(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以收取认(申)购费。 第九条 认(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十一条 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从基金管理费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和客户服…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对除赎回费外的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三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前,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协议,约定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的结算、支付方式及双方对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收取销售费用。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产品定位和运作特点,合理选择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基金产品等形式,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最优价格执行原则,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认(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收取的客户维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载明以下费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以下信息:

第四章 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直销服务平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设并运营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类机构投资者提…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接入直销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基金直销相关业务;机构投资者可以接入直销服务平台,开展基金投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基金销售业务及费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