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以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送红包等各种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以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以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送红包等各种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以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