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前,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协议,约定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的结算、支付方式及双方对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收取销售费用。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产品定位和运作特点,合理选择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基金产品等形式,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最优价格执行原则,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认(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收取的客户维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载明以下费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以下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