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