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或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提供或接受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其他谋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