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