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中,可以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廉洁从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采…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并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中国证监…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免于…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交易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组及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的上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