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