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份额,以及对于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