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认(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对于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认(申)购金额(份额)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认(申)购费率标准。

对于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认(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免收其后端认(申)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