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以收取认(申)购费。

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8%;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5%;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3%;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