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同时废止。
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本款规定期限重新签订销售协议。
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本款规定期限重新签订销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