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管理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一、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二、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和发放范围 三、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 四、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五、 关于制发、换发工作 六、 关于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规定 七、 关于收费问题 附件: 二、 居民户口簿式样(黑稿) 三、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 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 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 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2、 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 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 4、 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5、 性别--填写“男”或“女”。 6、 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 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8、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 9、 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10、 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11、 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 12、 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 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 14、 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 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6、 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 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 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 20、 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 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 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 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 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25、 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 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 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 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9、 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 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1、 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2、 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 34、 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 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写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 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 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4、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6、 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8、 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