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24、

24、 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