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33、

33、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