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五、
五、 关于制发、换发工作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确定;居民户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要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换发工作制定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整个工作应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
此次换发下来的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存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