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七、

七、 关于收费问题

制发居民户口簿应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订,并将核定的收费标准抄报公安部。

凡过去有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制发、使用、管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