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颁布之前有关保险机构内部审… 相关版本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