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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